香港签证/进入许可
2018-10-04 17:32

香港签证/进入许可

一、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请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表格。

(二)护照、居留卡原件、复印件

(三)照片——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四)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

(一)凡属大使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进入许可:普通办理,4个工作日取证;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取证。

(二)凡属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加急办理。

      三、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普通办理:中国公民办理进入许可每人10欧元,其它国家公民办理香港签证每人33欧元

(二)加急办理:每人加收21欧元(此项服务须经批准)。

(三)凡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申请,除签证费外,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欧元电讯联络费。

四、注意事项

(一)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三)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中国使领馆解释为准。

 

二、持爱尔兰、第三国护照前往香港

 

    一、爱尔兰公民持爱尔兰护照前往香港特区无需办理进入许可/签证。

    二、第三国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index.html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前往香港

 

一、过境香港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二)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大使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长期居留卡,并在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二、访问香港

(一)对短期赴港中国公民,不论持何种护照,均需申请进入许可。

(二)下列人员,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均应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向大使馆申请进入许可:

1、赴港受雇就业、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者;

2、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者;

3、拟在港工作、定居者。

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index.html

三、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过境香港或进入香港,均须办理进入许可。

 

四、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一)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index.html

 

六、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旅居海外的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如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并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如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先办妥中国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再办理进入(香港)许可。

(三)入港许可通常为3个月有效一次、两次,或1年有效多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如申请1年有效多次的进入许可,须提供在爱尔兰长期居留的证明资料。如预计在港停留超过14天,需将有关申请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二、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

(一)台湾居民可通过“香港政府一站通”预办入境登记申请,通常有效期为2个月,期间可访港2次,每次最长停留30天。

(二)如赴港或经港停留超过30天,应持用香港入境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其手续由指定的航空公司或代理机构代办。

   

七、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地址: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852-2824 1212

传真:852-2824 1133

网址:http://www.immd.gov.hk/index.html

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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