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我馆不再办理延期。
届时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驻爱尔兰使馆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